這個被許多人批評是「養肥貓」,拿國家俸祿卻沒績效的「米蟲單位」,去年其編列的總預算 1 億 2,600 餘萬,其中人事預算就高達 7,500 萬,約佔其總預算的 59%,但業務預算卻僅約 3,300 萬,佔其總預算的 26%。 蒙藏委員會目前併入大陸委員會,2017年底將裁撤 蒙藏委員會的歷史淵源,在哥倫比亞大學東亞暨歷史學系博士生孔令偉〈臺灣需要蒙藏委員會嗎?〉這篇文章有過探討: 清朝立國時,作為滿蒙聯合政權的特殊性,以及蒙古事務對於朝政的重要性,因此設立了「蒙古衙門」; 後來蒙古衙門改制為「理藩院」,到了晚清末年,又改理藩院為「理藩部」。現在在蒙藏委員會官網的簡介上,已經被一行句子帶過:「民國肇始,沿襲滿清舊制,在中央設置理藩部。該部旋被廢除,由內務部蒙藏事務處接管。」 儘管在 2010 年行政院進行組織調整時,已經將蒙藏政策併入大陸委員會的職權,但孔令偉指出這種做法並不恰當。因為「在教科書上讀到的『外蒙古』,實際上早在 1921 年便脫離中華民國,並先後於 1946 年、1949 年分別獲得中國國民黨與共產黨政府的承認」,今日的中共政府與世界各國也承認其主權,同樣地,基於藏人行政中央(舊稱「西藏流亡政府」)在國際上面臨的困境,西藏事務也不該片面地納入大陸政策。 孔令偉針對蒙藏委員會應如何整併與歸屬的論戰,提議可以思考將蒙藏委員會轉型成「具有當代意義的政府智庫」,「就人權、國家主權與社會經濟等議題,與蒙古國政府及海外蒙藏人士展開實質對話與合作」。 但除了蒙藏委員會,在臺灣還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很多人可能聽說過,卻很少人知道究竟為什麼要為特定族群設立委員會。 台灣族群代表性機關,各有不同政治訴求與社會基礎 以代表性名義設置的「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Ethnic-based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與民主化和多元文化主義的潮流相關,源自 1987 年前後,伴隨著由下而上的社會力,透過媒體、選舉等實際促成威權體制的轉型,族群政治潛藏的衝突與爭議也逐漸浮現檯面。為了解決調整既有的文官體制,以及反映其族群的代表性民意,此機構的設置,是為了制定符合特定族群價值與利益的政策。 而在臺灣,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是採取「融入性的機制設計」,除了明訂的代表性行政機關,更透過推動委員會、基金會與族群專屬的傳播媒體,與其他族群有密集溝通,如此將能強化行政部門水平間的聯繫,提升治理能力,進而達成廣義的代表性,讓族群代表性行政機關可以成為積極介入相關公共政策與資源分配的重要力量。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不同族群代表行政機關可能會有不同的設立目的,例如客語的振興即為客委會的重要使命。圖為竹東天穿日客家山歌的演出。(Credit: Tony Tseng / CC BY 2.0)[/caption] 雖是如此,但不同的族群代表性機關,也會因其所屬的族群不同,而有不同的訴求與政策方向,設置上當然也有其政治考量與社會基礎。 例如客家委員會是以振興客家語言為使命,透過「客語能力認證」、編印學習教材、鼓勵製播客語學習節目等重點工作,期望加速客語的復振 ; 原住民族委員會是第一個中央部會級族群專責機構,著重在確立族群主體性與民族發展 ; 內政部移民署則偏重在新移民的生活適應輔導。 設置行政機關的定位也反映出族群意識的訴求與當時的政治情勢,例如儘管原住民族與客家族群看似在臺灣都屬於少數族群,但兩者的族群意識卻截然不同:原住民族認為原住民在臺灣原本就具備歷史與社會的主體地位,是在歷代外來殖民者的侵略下,逐漸成為政治經濟與文化上的被支配者 ; 但客家族群雖是少數,卻未必會自認為弱勢族群,在當代社會的不同階層與領域仍有很好的適應力,因此並不需要救濟性的政策,而是以較軟性的母語復振訴求,搶救客語快速消失的困境。 原民會背負原民集體權期待,應更反映族人多元需求 過去,歷代殖民統治者對於原住民族社會採取「隔離」的特殊行政,因此使原住民族無法享有一般人民的權利。直至 1990 年代之前,原住民族的政治地位一直沒有法律位階依據,也導致行政機關面臨原住民業務時,往往成為互相推諉的灰色地帶。因此,原民會的設置背景也源自 1980 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致力於提升「民族議題」的層次 —— 原住民族自治權、自決權與參政權,尤其是 1988 年、 1989 年的兩次「還我土地」運動,強調原住民族對台灣土地的「先佔」觀念,並向國家追討被收歸國有的原住民族土地。 1995 年,第三屆立法院中執政的國民黨僅取得略過半數的席次,鬆動了過去國民黨為主的政治版圖,使原住民族立委更能發揮關鍵少數的契機,將多年來在街頭抗爭的訴求,能夠轉換成為體制內的制度調整與政策制定。1996 年 12 月 10 日,依憲法增修的原住民條款內容與原民會的組織條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成立,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族事務。 總歸來說,原民會作為國家決策機構下的文官體制,必須遵循多數正當性的政務領導,履行先前的政治承諾,因此只有符合其核心價值體系的決策,才可能確實地執行。只是原民會一方面背負著爭取原住民族集體權的期望,以肯認原住民族文化的特殊性為基礎,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的法制化。 於是回過頭來看原民會過去幾年的爭議,例如最近不顧許多族人反對,將未正名原住民族額外劃為未受憲法保障參政權的「平埔原住民」分類,以及自行宣告排除了私有地的傳統領域劃設爭議,原民會是否能真正反映多元需求、回應民意,仍然令人有許多期待。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原民會一方面需符合國家核心價值體系的決策,一方面背負原住民族集體權爭取的期望。(Credit: 總統府 / CC BY-NC-ND 2.0)[/caption] 參考資料
- 105年度法定預算書(蒙藏委員會)
- 我國族群事務資源分配機制之研究(國家發展委員會)
- 孫煒(2010)。〈我國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設置及其意涵〉《台灣民主季刊》7 卷 4 期,頁 8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