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 繼今(2017)年 5 月 10 日初審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今日(5/26)通過立院三讀,原住民族語言正式成為國家語言! 未來不但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機構的公文得以族語書寫,大眾運輸工具應增加族語廣播,族語能力也將成為公務人員優先聘用的條件之一!(詳見下文) 新聞大事記
- 1997 年 — 修憲中,已將原住民族語言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原本當時政府就該配合族語權入憲,研擬「原住民族語言」專法,積極推動原住民語言,最後卻一直要到 2005 年,立法院才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並才開始研擬《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下稱「語發法草案」)。
- 2006 年 — 原民會草擬《語發法草案》,由行政院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統一立法規範。
- 2015 年 — 完成行政院版《語發法》草案。然提送立法院後,因該屆立委任期將至,忙於選舉又適逢立法院法草案之屆期不續審規定,終未能完成立法。
- 2016 年 — 520 新任總統就職,為落實改組後行政院政策及總統政見,撤回並重新研擬原草案。經審議後於 2016 年 12 月 8 日於行政院會通過。隨即將送立法院審議,並列優先審查法案。
- 2017 年 5 月 10 日 — 立院通過《語發法草案》初審。
- 2017 年 5 月 26 日 — 《語發法草案》立院三讀通過,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 1998-2003:目標為「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化、部落化及社區化」的工作;此時《語發法》還缺乏實質進展,在推動研究方面,也僅辦理族語相關研究、交流與出版等工作,尚未觸及族語研究發展的組織設置工作。
- 2004-2009:在前期基礎上,持續強化族語學習家庭化與部落化,也為了補強第一期計畫中多元化學習方式及學習管道的不足,開始推動「學齡前族語沈浸式學習」的計畫;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研發各種更具便利性之數位媒體學習教材。原民會甚至在 2014 年 6 月成立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但卻還不是屬於發展族語的專責單位。
- 族語的保存、傳承與推廣, 例如族語教學、族語認證、新創詞、族語政策、族語口述記錄與彙整、及各族語本身之語法結構的了解與掌握等,都須以研究為基礎進行推展。
- 台灣原住民族語言非常多樣,目前被政府採認的就有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等 16 種族語,以方言計算更多達 42 種方言。並且,是世界各地的南島語系民族的語言中,保存「古南島」語最豐富者,而台灣也是南島語系民族的原鄉,有優勢的條件成為南島語言研究與發展的重鎮。因此,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推廣與研究工作的價值與意義極大。
《語發法》通過後,將為原住民族語言在國家地位帶來以下實質改變:
- 僅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及排灣族立委簡東明版本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提出,應將平埔族群語言納入原住民族語言積極保存:「⋯⋯ 另本條所稱『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之傳統民族,尚包括個平埔族群,不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所列舉民族以及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為限。」(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平埔原住民族語言,得適用本法。」(排灣族立委簡東明版本)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總說明》(原民會)
- 海樹兒.犮剌拉菲 2016,〈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及語發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