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語發法過三讀/以後「國語」可不止北京話了,今起原住民族語言確立為國家語言!(2017.5.26更新)

語發法過三讀/以後「國語」可不止北京話了,今起原住民族語言確立為國家語言!(2017.5.26更新)

by vanessa_lai

最新更新 繼今(2017)年 5 月 10 日初審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今日(5/26)通過立院三讀,原住民族語言正式成為國家語言! 未來不但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學校、公營機構的公文得以族語書寫,大眾運輸工具應增加族語廣播,族語能力也將成為公務人員優先聘用的條件之一!(詳見下文)   新聞大事記

  • 1997 年 — 修憲中,已將原住民族語言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原本當時政府就該配合族語權入憲,研擬「原住民族語言」專法,積極推動原住民語言,最後卻一直要到 2005 年,立法院才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並才開始研擬《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下稱「語發法草案」)。
  • 2006 年 — 原民會草擬《語發法草案》,由行政院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統一立法規範。
  • 2015 年 — 完成行政院版《語發法》草案。然提送立法院後,因該屆立委任期將至,忙於選舉又適逢立法院法草案之屆期不續審規定,終未能完成立法。
  • 2016 年 — 520 新任總統就職,為落實改組後行政院政策及總統政見,撤回並重新研擬原草案。經審議後於 2016 年 12 月 8 日於行政院會通過。隨即將送立法院審議,並列優先審查法案。
  • 2017 年 5 月 10 日 — 立院通過《語發法草案》初審。
  • 2017 年 5 月 26 日 — 《語發法草案》立院三讀通過,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新聞導讀 原住民族語言(下稱「族語」)因為同化政策被犧牲,面臨語言失傳的困境,為了積極挽救族語的發展,自九年一貫教育政策推動後,開始將族語納入語文學習正式課程,首次讓族語從邊緣化的地位正式進入學校教育。 1998-2009 兩階段整體族語振興計畫 此後 1998 年,原民會推動了兩次的「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
  • 1998-2003:目標為「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化、部落化及社區化」的工作;此時《語發法》還缺乏實質進展,在推動研究方面,也僅辦理族語相關研究、交流與出版等工作,尚未觸及族語研究發展的組織設置工作。
  • 2004-2009:在前期基礎上,持續強化族語學習家庭化與部落化,也為了補強第一期計畫中多元化學習方式及學習管道的不足,開始推動「學齡前族語沈浸式學習」的計畫;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研發各種更具便利性之數位媒體學習教材。原民會甚至在 2014 年 6 月成立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但卻還不是屬於發展族語的專責單位。
台灣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為何重要?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海樹兒.犮剌拉菲指出兩個關鍵原因:
  1. 族語的保存、傳承與推廣, 例如族語教學、族語認證、新創詞、族語政策、族語口述記錄與彙整、及各族語本身之語法結構的了解與掌握等,都須以研究為基礎進行推展。
  2. 台灣原住民族語言非常多樣,目前被政府採認的就有阿美族語、泰雅族語、排灣族語等 16 種族語,以方言計算更多達 42 種方言。並且,是世界各地的南島語系民族的語言中,保存「古南島」語最豐富者,而台灣也是南島語系民族的原鄉,有優勢的條件成為南島語言研究與發展的重鎮。因此,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語言的傳承、推廣與研究工作的價值與意義極大。
為何發展族語,需要專責單位? 這是因為族語的研究發展,會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因此,保障「研究」的自主性、獨立性與人力的配置,才能避免主關機關過度的介入! 而 2014 年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並不是研究發展族語的「專責單位」,而是政府委託學術單位或民間社團運作的。2016 年「全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學會」成立,其草擬的《語發法草案》,也因此提到了「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專責組織」,這是之前行政院或原民會的草案版本所沒有的。 如此一來,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專責組織是迫切要解決的問題;只是單獨新設一個研究機構,會需要龐大的預算,也很可能是現階段一大挑戰。 最新進程:原住民族語言列國家語言 歷經今(2017)年 4 月的公聽會之後,《語發法草案》終於在 5 月 8 日正式進入逐條審查,並在 5 月 10 日繼續審查後通過初審,於 5 月 26 日通過立院三讀,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 在這過程中,《語發法草案》被列入執政黨的優先法案,且原住民族立委對此草案擬定皆表態支持與關注,相較其他原住民族政策,在政治上面臨的阻礙最小。 只是遺憾的是,在行政院《語發法草案》版本中,「原住民族語言」的定義仍只涵蓋《原基法》認定的 16 族,未包含尚有族語使用者或仍有機會復振語言的平埔族群如噶哈巫、巴宰、道卡斯西拉雅及大武壠等未正名原住民族的語言 —— 同樣是因過去國家同化政策而被犧牲,所有台灣原住民族語均應受到同等重視(編按1)未來影響:
《語發法》通過後,將為原住民族語言在國家地位帶來以下實質改變:
一、 確立原住民族語言國家語言地位 法案第一條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確保原住民族的語言地位。 二、 族語老師專職聘任 將現行以鐘點費計算支付族語老師薪資的方式,改為專任並以月薪方式支付薪資,改善目前全國 825 位族語老師面臨待遇偏低的困境。 三、 公文採中文、族語雙語並列方式書寫 原住民族地區 55 個鄉(鎮、市、區)公所得以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更提高族語的使用機會與場域。 四、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材、教學方法、教具研發、語文資料蒐集、政策分析及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等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為積極保存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言而努力。 五、 族語能力成為「競爭優勢」 本法施行 3 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公家機關及學校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帶動全面學習族語的風氣。 六、 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 1,500 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族語言推廣人員,預估將於全國設置至少 135 名族語推動員,且將協助 16 族語別成立族語推動組織,完備族語推動組織,強化族語推動力度。   進一步了解 台灣南島語言為何重要? 那些長期被忽視的台灣南島語言:   編按
  1. 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排灣族立委簡東明版本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提出,應將平埔族群語言納入原住民族語言積極保存:「⋯⋯ 另本條所稱『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之傳統民族,尚包括個平埔族群,不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所列舉民族以及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為限。」(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平埔原住民族語言,得適用本法。」(排灣族立委簡東明版本
  參考資料    ]]>

或許你會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