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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夕急偷渡,全台最大太魯閣礦場續挖20年!

by MataTaiwan_author

這座亞泥在太魯閣閣口自 1957 年起生效的礦區,原面積 442 公頃、礦業用地核定面積 185 公頃,過去因位在國家公園內,並侵占原住民族土地,引發還我土地運動而知名,現在不但可以無視爭議 80 年完全免環評,還極可能在政府單位護航下,黑箱違法續挖 20 年,讓台灣的山林國土遭受威脅,讓太魯閣族人繼續在自己土地上流離失所。   上週一(3/20)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經濟部針對礦業現況所進行的專案報告中,現行礦業法規、政策與制度的荒謬紛紛現形,凸顯礦業改革的迫切。委員會在跨黨派的支持下,以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凍結半年內礦權展延核定,防堵修法前夕闖關潮,並明確宣示在本會期力拼礦業法修法。多位委員在質詢中問及指標爭議個案台泥金昌環差、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的情況時,經濟部均以含糊方式暗示個案審查中不好評論帶過。 然而,民間團體卻於隔日接獲訊息,指出亞泥已在審查前獲得經濟部礦權展限的許可,不受立法院提案的約束,在多位委員的斡旋協助下,已在昨日取得經濟部甫於 3 月 14 日核定展限的公文。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認為,亞泥在眾目睽睽下展限偷渡,正是經濟部無所不用其極地為財團護航,現行礦業制度以黑箱、霸權架空國家制度與踐踏人民權利的徹底展現。潘正正表示:「礦業法一日不修,無論你是在地居民、是宣示要改革的機關、是立法委員,都對黑箱內的狀況是不得而知、不得其門而入的。」而經濟部可以為了單一財團,在國會報告中隱蔽事實,欺騙立委藐視國會,更足見一個機關徹底的腐敗。   召委高志鵬:流血輸出到此為止,礦業法非修不可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礦業法一日不修,無論你是在地居民、是宣示要改革的機關、是立法委員,都對黑箱內的狀況是不得而知、不得其門而入的。[/epq-quote]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指出,現行《礦業法》的財團邏輯與腐敗的行政機關,是導致台灣水泥業及其上游礦業賤賣國土、獨厚財團的產業型態主因,必須整套大修。水泥大量外銷但價格始終只有國內價的 5 至 7 折,2011 年最高行政法院曾判決國內水泥業者有聯合壟斷行為,這樣的經濟並非全民之福。而礦業破壞性如此劇烈的開發行為,全台 195 個礦區中,至今竟只有 25 個(14%)做過環評、3 個(1.5%)進過內政部區委會,更沒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基本的權益保障。 高志鵬認為,即便依現行法,亞泥在上週經濟部核准其礦業權展限後,亦應依《礦業法》第 43 條,進行礦業用地的核定程序,並在此時基於程序從新的原則,踐行環評與原基法知情同意等程序。過去礦務局在實務上都跳過這些程序,便宜行事、架空其他機關法規權責的作法必須修正。身為立法者,會和立法院其他委員們一起監督,促成礦業的法律制度與機關改革,讓台灣的水泥及礦業能從流血輸出轉向總量管制、地產地銷;讓國土復育和永續發展的方向不再是口號。   經濟部圖利特定財團?亞泥展限史上最火速 上週一凍結展限提案的提案人立委蘇治芬,大聲譴責經濟部擺明在替特定財團護航。她指出,3 月 14 日是高志鵬委員在記者會表示這會期一定會排審《礦業法》,修掉《礦業法》霸王條款的日子,當天礦務局讓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展限 20 年。這只是巧合嗎? 我們或許沒有直接證據,但從核定日距離亞泥送件日,在包括春節等連假的三個半月就火速通過,卻坐實礦務局在為亞泥掃平近期礦業改革聲浪可能造成的展限阻礙。 以同樣是水泥業者在最近通過的嘉新水泥的展限核定歷程來做對照: 20170323-002.png 同樣是水泥業者,嘉新水泥的南澳礦場,礦業用地面積 0.85 公頃,從申請到核定耗時 22 個月;和平礦場,礦業用地面積 4.45 公頃,則等了 26 個月。面積 185 公頃、涵蓋環境敏感區與土石流潛勢溪流的亞泥新城山礦場,卻只要 3.5 個月就過關!蘇治芬表示,這分明是在幫亞泥開後門,規避環評與《礦業法》修法後的新規範。這些公務員不僅瀆職,更是毀損國土的共犯!   亞泥展限處分違法,必須撤銷 立法委員林淑芬則指出,依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 936 號見解:「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自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依當時相關法律,進行審查等程序並獲許可後,才能核定展限。而亞泥新城山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根據 94 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規定: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亞泥新城山礦權在 2017 年 11 月 22 日到期前,當然應依《原基法》第21條,循法定諮商程序取得當地太魯閣族或部落同意後,經濟部才得以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否則即是違法處分,自始無效必須予以撤銷。 林淑芬亦痛批,她本以為自追蹤礦業議題以來,已見識多了經濟部和礦務局的顢頇、怠惰,與對制度的刻意扭曲,卻從未設想他們居然張狂至此,刻意誤導立委,公然欺騙國會!她呼籲台灣社會,必須一如當年共同推翻了西部石灰石礦業保留區解禁那般,共同要求經濟部撤銷違法的展限處分,讓亞泥的礦場能適用修訂後的新法,即使續採,也是在有環評把關與部落同意許可下才能進行。   道歉是假的,不踐行原基法才是真的 在凱道抗議近一個月,要求退回《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原住民歌手巴奈表示,政府說只要把公有土地劃設為傳統領域,就能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的知情同意權,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但是亞泥的礦場就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上,「亞泥有問過當地的太魯閣族人嗎?政府有要求亞泥要踐行《原基法》嗎?完全沒有,我們原住民無法信賴政府,政府說要保護財團的信賴利益,那我們原住民的權益,將永遠都是被犧牲的角色。」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進一步表示,原民會早在 2016 年 8 月 26 日明白表示,礦業權展限應該要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但是行政院卻在亞泥去年 11 月送審前夕,開了「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之時點會議」,其結論公然違法,限縮了《原基法》第 21 條的適用範圍,排除了既有礦業權展限必須踐行的諮商同意程序(編按1);但實際上,現存礦場大多屬於這類礦業用地沒變動的既有礦場,行政院擺明了就是要為財團解套,完全無視《原基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族才是部落土地的自然資源主人,經濟部或亞泥沒有得到原住民族的同意,所有的處分都是違法的。   「免告知」、「免同意」、「免環評」要挖個一世紀嗎? 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這次經濟部做出的展限核可處分有很大的爭議,根據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規定,礦產屬國家、也就是全民所有,但是民眾對台灣目前的礦場資訊卻一無所知,主管機關也沒有提供相關的資訊供民眾公開查詢。 另外,在現行法規中,不但未保障當地居民程序參與的機會,若居民的權益因開發而受損,也缺乏明確的行政救濟管道。因此,現行的這部《礦業法》應該要修正,要納入事前的資訊公開、事中的程序參與及事後的行政救濟,讓礦業透明化,接受全民的檢驗,不要讓我們的礦產及土地變成財團寡占壟斷的事業。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運動」的義務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表示,與族人經歷這麼多年的努力,盼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還給兩位族人兩塊土地,盼到《原基法》立法,盼到《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通過,卻因霸道的《礦業法》、黑箱的經濟部、護航財團的行政院,亞泥竟然問都不問過當地太魯閣族人,就要再開採 20 年,讓宣稱是人權立國的台灣蒙羞。 地方政府也曾表示請經濟部暫緩本案的審議,已經挖了 60 年的礦場,明明礦區就在族人聚落的頭頂上,礦區範圍與富世遺址有所重疊,有土石流潛勢溪流,部分土地更疑似位在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去年還曾產生土石剝落的情形,應該透過環評程序好好地檢視,難道要「免告知」、「免同意」、「免環評」的挖個一世紀嗎? 謝孟羽律師說,這麼多的族人在漫長的抗爭與行政程序中逐漸凋零老去,唯二的兩位第一代地主,歷經將近 20 年的行政訴訟,才拿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權狀,但因為霸道的《礦業法》第 47 條,讓亞泥可以不經過他們的同意就繼續挖礦,現在居然還要再挖 20 年,這二位地主的地都被挖了 60 年了,他們就連要踏上自己的土地都被亞泥阻擋,這樣欺壓人民權利的礦業法,一定立刻要修!   立法委員高志鵬、林淑芬、尤美女、蘇治芬及高潞・以用・巴魕剌,以及惜根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近 60 個民間團體在此提出我們的共同聲明,將竭盡全力,在本會期促成礦業法的全盤修正,籲請全台灣的公民一起加入我們的連署行列,斬斷荒謬的礦業開發制度造成台灣人與土地浩劫的不斷輪迴。並嚴正對經濟部提出以下五點要求: 一、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區違法展限處分。 二、本案應踐行《原基法》第 21 條的諮商同意權,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才能核定。 三、礦業權展限需依法重作礦業用地核定 。 四、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五、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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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10 萬人,才能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全台最大,在太魯閣閣口的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在修《礦業法》前夕,搶在立法院要求凍結礦權展限前,由經濟部暗渡陳倉,以史上最快速度再延長 20 年礦權 ── 60 年來,亞泥免環評、免告知、免同意,如今竟能在政府護航下,以始終未環評、始終無須告知周遭居民、始終無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方式,無止境地開採下去! 當地族人正討論以當事人身分提起救濟,捍衛太魯閣。請加入連署,集結眾人之力,讓政府出面解決採礦問題,還給太魯閣基本程序正義,別讓土地浩劫不斷輪迴。 你的連署,是關鍵力量!

捍衛太魯閣,拚十萬人連署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20170323-003.JPG Credit: 地球公民[/caption]
  編按
  1. 「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由政委張景森於 2016 年 11 月 7 日主持,會議結論為「展限的核定無需再踐行第 21 條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
  延伸閱讀   關於作者 地球公民基金會是推展環境保護的公益團體, 2010 年由 174 位捐款人捐助基金登記立案為財團法人,是台灣第一個透過大眾募款成立的環保基金會。在此之前,已累積 12 年環保運動經驗。 地球公民深信:專業的環保團體+公民行動,是改變世界的最大動力;連結各種社會力,改變法令政策,以各種行動帶來正面的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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