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刑 3 年 6 個月等事件,更加凸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國家法律多年的衝突糾葛。 雖然布農獵人王光祿案在去(2015)年 12 月 15 日檢察總長同意提起非常上訴之後事件暫時落幕,但獵人是否能就此無罪仍是許多人所擔心的問題。 王光祿狩獵被捕,引社會關注原民狩獵權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動保專家也指出真正使動物瀕臨滅絕的原因是棲息地遭受人類大量開發破壞,而非獵人的捕殺。[/epq-quote]此次案件之所以獲得社會的關注,除了媒體的大量報導(雖然焦點被扭曲在「孝子為母狩獵」上)之外,法官所引用之法條與 3 年 6 個月的刑度更是被社會大眾討論、攻防的重點。許多為此事件奔走的人都擔心若此判決成為判例,將會對原住民文傳統狩獵文化造成全面的法律追殺,使獵人成為犯罪者的代名詞,而原住民狩獵文化將面臨更艱困的環境、加速整體原住民族文化的流失。 熟知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者都知道,獵人上山狩獵是無法設定目標的,因為山給你什麼,你就只能拿什麼;有文化精神的獵人會依照季節狩獵、只取自己所需,不會毫無節制的濫殺、濫捕;動保專家也指出真正使動物瀕臨滅絕的原因是棲息地遭受人類大量開發破壞,而非獵人的捕殺。
更何況在王光祿案中違反動保法的部分,專家指出林務局曾在 2014 年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中,私下以「怕動保團體抗議」(編按1)為由,表示檢討保育類名錄有困難,所以未依野生動物專家建議將山羌移出保育類動物名錄。
文化與保育非對立,「職業獵人」或能創造多贏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原住民與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和衝突,往往隨著案件落幕之後也少有人持續關心解決問題的辦法。[/epq-quote]面對原住民狩獵文化、國家法律、原漢文化觀點衝突的三角習題,我們不難發現在當下社會結構和法律制度似乎與原住民狩獵文化難以相容;原住民與國家的高度不信任和衝突,往往隨著案件落幕之後也少有人持續關心解決問題的辦法。
要解決此一問題,我認為必須要突破以往議題論述及抗爭做法,在現有的溝通途徑之外用創新的方式搭建原住民與國家社會溝通的新橋樑。
因此我個人發揮想像力提出「職業獵人」的構想,希望可以透過「職業獵人」能夠使原住民狩獵文化得到延續和尊重、也能使森林保育、野生動物保護更為全面、更藉由職業獵人的貢獻使社會大眾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及精神,降低文化對立、促進原住民權益推展,成為一個多贏的參考方案。
以下列出幾點我對「職業獵人」的組織構想、執業規範、以及對山林、動物保育與文化傳承能帶來的影響的看法,也期盼能引出更多想法與討論。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因此職業獵人必須是擁有山林知識、願意遵循祖先所訓示之狩獵精神的獵者,能獲得職業獵人身分的認可,是一種尊榮。一般獵人即可視為尚未取得「職業獵人」身分之獵者,若要進行狩獵則須由職業獵人陪同、監督,避免違反狩獵文化與相關規範。
二、部落認可職業獵人於部落傳領的狩獵權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 依照該部落文化、地理環境及資源訂立該部落所屬傳統領域內之「禁忌條款」。此項規定便與過往獵人狩獵文化不得擅自越界狩獵不謀而合。[/epq-quote]符合「職業獵人」資格者須經部落議會或部落會議(以下皆簡稱「部落議會」)審核合格後,始可登錄為該部落所屬的職業獵人,並向「職業獵人協會」核備。經登錄之職業獵人可行使獵人權利的範圍便為該部落經公告認定的傳統領域,部落議會亦可依照該部落文化、地理環境及山林資源訂立該部落所屬傳統領域內之「禁忌條款」,以符合當地生態之需求。
因此職業獵人若想拓展其行使狩獵權利的範圍,便須獲得該傳統領域所屬部落之部落議會審核並登錄。職業獵人若進入非登錄部落之傳統領域進行狩獵,則視同為一般獵人,須由該部落登錄之職業獵人陪同並監督,此項規定便與過往狩獵文化中不得擅自越界狩獵的規範不謀而合。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 山羌屬於野生動物,因此此處應指「野生動物保育團體」,簡稱「野保團體」而非「動保團體」,兩者定義不同,關注議題也有極大差異。
- 本文發表於 2015 年 12 月,原文為「隨著2016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在此經原作者同意修改為「隨著新執政團隊上任……」。
愛原住民?想關注、參與更多部落大小事?歡迎:
追蹤:為我們 Facebook 粉絲專頁按讚、分享這篇文章 分享:將您對部落議題的想法寫下來,或分享部落活動 參與:看看我們推薦的部落好物,用行動支持部落產業
主圖來源/Diego Lizcano,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