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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製獵槍本身就不是工業標準化的產物,無一定固有之說明手冊可供參考。
在大部分的族人根本沒有工業加工技術的情況下,各式粗製濫造的奇怪拼裝貨流竄於每個山地原住民族鄉鎮,但偏偏政府又無開放射擊用低膛壓黑色火藥的取得管道,族人遂破開市面上可購得的各式煙火後,取出內部的黑色火藥,以往那種燒木炭取火藥的說法只是誆外人的而已,我可從來沒看過哪個獵人這樣做。
然就槍械科學而言,兩種黑火藥有非常大本質上的差異:射擊用黑色火藥的爆速較低,用以緩步加速彈頭以取得最佳彈道性能;但煙火用的可沒這考量,爆速直接都是上到頂的,膛壓極高!加上前述之粗製濫造與保養不當鏽蝕等原因,所以你會在新聞上看到「…… 原住民族獵人膛炸送醫不治」然後還送上一張藥室阻鐵向後炸進腦門的 X 光片。
比較傷人的是,當時警政署於立院質詢中面臨此一問題的回答竟然是:「每個人的加工技術不同,我們無法保證。」兩手一攤,讓各位自己回去想辦法吧!這聽起來跟「你活該」的意思是差不多的。
好了,沉重的膛炸問題就先帶過了,撇除掉不知道會向前射還向後彈的膛炸問題,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還有其他亂七八糟的小毛病,裝填時間也過長,從塞藥包、塞藥墊、填彈頭、塞彈頭墊、裝底火、拉動擊鎚到待發到瞄準射擊,老手再快也要一分鐘。
而其他的小毛病,舉凡:黑色火藥燃燒後的殘渣有腐蝕性清潔不易、擊發時遲發火、成功擊發後從右方引火孔噴火、擊鎚過大容易鉤到芒草樹枝造成意外發火、射擊時煙霧過大導致獵物往哪滾下山谷看不到…… 等等莫名其妙的問題,就是一種一堆毛病的射擊工具。
但說實話,它的單發動能(殺傷力)可真是大的嚇死人,所謂軍方「制式」5.56 步槍彈藥的終端殺傷力可差了它一大截!只是沒有安全性的話,一切都只是空談;一旦阻鐵炸進腦門,人生就買單了。
103 年喜得釘上路,根本問題解了嗎?
喜得釘的口徑最多僅得於 8mm~9mm,槍口動能整整少了一半有餘,但這當然不是非科學化立法的警政署所在意的。
在難用至極的情況下,原住民族獵人當然要找替代方案。不知道是哪位賢拜大德看中了工業用火藥鋼釘火藥筒喜得釘 Hilti 作為推進火藥的改良品,各大五金用品店都買得到,自製獵槍自此展開了工業革命。
以往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的裝藥與裝彈頭都是從槍口填入的,喜得釘自製獵槍則是將彈頭從槍口填入後再拉開槍機至待發位置,並將喜得釘火藥筒塞入槍膛。在射手扣下扳機的一瞬間,槍機直接彈回原位撞擊槍膛喜得釘火藥筒底部,底緣式底火(Rimfire)撞擊後即點燃擊發。
和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相比,熟手完成射擊裝填程序大概只要 30 秒,且由於它的火藥是工業標準化大量生產的產物,故喜得釘的性能穩定安全性高,加上沒有上述那些奇怪的小毛病又取得容易,喜得釘很快淘汰掉舊式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成為原鄉獵人的主流工具,幾乎 85%以上都換成這種獵槍,每個獵人都心知肚明。當然警政署也知道這一點,只是警政署暫時當作不知道罷了。
然而天底下沒有十全十美的事,由於喜得釘的火藥筒是從槍身後方槍膛處填入的,不符合警政署自行頒布的自製獵槍定義,故實務上被視為後膛槍,在 103 年 6 月前喜得釘的獵槍遭查獲時會被直接起訴的,少部分有良心的法官會以警政署的解釋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罪宣判,但多的是以改造槍枝定罪的倒楣鬼,就跟王光祿一樣送去蹲 3 年。
最尷尬的是,喜得釘的威力遠遠不及於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 ── 其火藥量是固定的,無法更改,裝藥量與前膛裝黑火藥槍相比大大減少。撇除掉法規面不談,受限於後膛藥室設計,喜得釘的口徑最多僅得於 8mm~9mm,槍口動能整整少了一半有餘,但這當然不是非科學化立法的警政署所在意的。
於是乎原住民族獵人為了安全性而改拿威力少一半的獵槍卻還要躲躲藏藏的,就是這麼的弔詭與不科學。
時代的巨輪不停的演進,這個邏輯有障礙的法規到了 103 年最高法院審理排灣族獵人蔡忠誠案時稍稍獲得改變;最高法院認定喜得釘獵槍屬於自製獵槍之範疇,警政署也從善如流將喜得釘納入他們刷存在感用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內,但也依循警政署的老傳統,繼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排斥科學參數。
103 年 6 月後,自製獵槍警政署的定義如下:
「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但這樣一來,問題可大了。
員警敘獎標準不改,獵人仍會繼續被移送
族人仍舊會被警方移送至司法單位偵查,原因即在於雖然已除罪化,但此類槍枝查緝移送數量仍計入員警陞遷、獎敘的考評依據內,緝獲獵槍最少嘉獎一支。
第一,警政署雖然首度將喜得釘的規格納入法規,但語意嚴重不詳。警政署的本意是要將外徑 0.27 英吋 6.8mm 的喜得釘火藥筒納入規範,但將喜得釘火藥筒的外徑與直徑 0.27 英吋誤植為「口徑」,這會造成司法單位在審理時認為任何槍口口徑超過 0.27 英吋 6.8mm 的自製獵槍都是改造槍枝…… 還記得前面說的喜得釘獵槍口徑大多在 8mm~9mm 一事嗎?
實務上,已經有部分地檢署的相關處份浮出檯面了,我個人認為這是警政署業管單位與參與修法的原住民族立委嚴重失職的結果,以此語焉不詳的法規置族人於司法機器之前,何其荒謬!
如族人為符合法規真的改用 6.8mm 口徑彈丸的獵槍,還記得前面的附圖一嗎?這類尺寸的彈丸比紅豆大不了多少,加上多數喜得釘火藥量不足的情況下,沒打到要害保證連貓都打不倒,更不要提會不會被山豬咬死的問題了。
以這種無法將動物有效殺死的槍枝在美國狩獵甚至是違法的,因為你只是在徒增動物死前不必要的痛苦!
第二,其限制定裝彈的設計,就是為了避免族人將喜得釘與彈頭結合成一體後,發展出類似制式武器的連續進彈機構,藉此減低族人提高射擊裝填速度的可能,並避免發展全自動給彈連發射擊槍款。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就是敗在這一點上,因為他的槍所使用的,正是結合彈頭與推進火藥於同一殼體的定裝彈,哪怕它是不是制式的子彈都一樣,只要你的槍裝填的是定裝彈,那就不是自製獵槍,以改造槍枝論處。
第三,目前符合定義的自製獵槍雖然除罪化了,但族人仍舊會被警方移送至司法單位偵查,原因即在於雖然已除罪化,但此類槍枝查緝移送數量仍計入員警陞遷、獎敘的考評依據內,緝獲獵槍最少嘉獎一支。在沒有將此一員警的敘獎標準以法律化的方式移除前,只要槍沒登記,族人都還是會被移送去檢察官前面你看我我看你。
簡言之,警政署仍打算要限縮族人的槍枝功能再向上發展,無論警政署在研擬草案時是因為筆誤將「直徑」誤植為「口徑」亦或是惡意偷渡,現行的法規都還是會將族人陷於持有「改造槍枝」而非「自製獵槍」的陷阱之中,族人也只能冒著蹲大牢的風險一如往日般繼續躲躲藏藏,淒涼無限。
獵人到底要的是什麼
太魯閣族以當時數一數二先進的 Winchester 1892 槓桿式步槍攻擊,比日軍當時的村田 22 年式步槍還要先進。
每個獵人要的其實都很簡單:裝填容易、殺傷力足夠以及安全性高這三點而已,但就現行的自製獵槍定義法規設計原理而言,它永遠無法滿足這一點:因為槍枝是自製的。
揚棄了工業標準化生產的要素,自製槍枝的結構與功能將會隨著持有者的思維與獲得的資訊不停地變化,隨時都有觸法的可能。如果明天市面上出現直徑更大的新款喜得釘火藥筒呢?族人不可能會放棄去嘗試它,然一但嘗試即為觸法。
又,族人如果為了要降低裝填時間而將鋼珠用三秒膠黏在喜得釘火藥筒前端統一由後膛裝填呢?他一樣會觸法。
最合適的作法就是不要在自製獵槍這個死胡同裡跟著警政署打轉了,這本來就是雞生蛋蛋生雞永遠沒完沒了的局面,反而直接開放登記許可持有限度內的制式獵槍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以現有系統化歸類的史料來看,原住民族的祖先本來用的就不是自製獵槍,而係經由與荷蘭人或漢人貿易得來的「制式」武器。日本人登台後,甚至遭遇到被太魯閣族以當時數一數二先進的 Winchester 1892 槓桿式步槍攻擊,比日軍當時的村田 22 年式步槍還要先進。
直到日治時期以後,日本人為強化對於山區的控管,雖然強制徵繳這些制式武器,但也以其他替代品滿足原住民族的需求,改以軍用步槍村田 13 年式改裝而成的村田 28 番式獵銃 ,一樣是制式的武器,等同當時北海道獵戶使用的合法獵槍,單發裝填可選擇使用散彈或單一彈頭。
日本人透過槍枝規格的統一化控管彈藥,也確實經由這種方式滿足了原住民族的使用需求與官方的治安考量,這才是合理且科學化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在死胡同裡鑽阿鑽的鬼打牆。
管理槍枝避免產生治安問題是每個政府都會考慮的問題,但一個透過民主法治議決政策的政府在這點上卻做的比殖民政府還要狹隘,我個人認為在高度上是說不過去的!這某種程度也反映出社會多數的偏見與歧視。
如前文所述,制式武器未必是火力強大的代名詞,它只是具有相對穩定的性能與安全性罷了。日本人配發的村田 28 番式獵銃就是只能單發裝填的滑膛獵槍,擊發下一發重新裝填的時間再快也要 5 秒,難以達成槍枝犯罪的目的,最起碼鄭捷的菜刀砍人都比較快。
有限開放制式獵槍,讓原漢都受益
現行的自製獵槍管理法規造成原漢雙方都變成了輸家……,大家只是配合演出對於「自製獵槍」的文化想像而已。
原住民族獵人需要的並不是毫無上限的制式武器,絕非彈匣給彈具有全自動功能的 M16 / AK47 突擊步槍(Assault rifle)之流。
由於台灣的山勢陡峭且森林內可視距離有限,一把有效射程在 40 公尺內的單發裝填低等級制式滑膛散彈火力就可滿足每個獵人在山中的需求了,足夠用一輩子而無它想,主管機關亦不用在自製獵槍法規上繼續無止盡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還落個壓迫原住民族的罵名!
現行歐美市場中的 .410 口徑單發裝填迷你散彈槍也具有類似日本村田 28 番式獵銃的功能,其彈種多元,對付小型動物可使用散彈,大型動物則可以獨立彈頭 Slug 擊倒。5 秒多的重複裝填時間亦不會造成嚴重的槍枝犯罪 ── 拿去搶銀行可能對空鳴槍警告完、換子彈時,就被其他人撲倒了,更何況那麼長一把傢伙要帶上街不被注意是不太可能的。
允許受過基礎訓練符合條件的原住民族獵人購置一把這類的散彈槍是很合理的,它有效防止自製獵槍法規永遠趕不上民間自製獵槍種類變化的問題。
另一方面,目前警政署依舊無法掌握實際自製獵槍的數量是不爭的事實,因為它是自製的,未經許可持有除罪化後,只有不到 20%的持有者會跑去登記。既然連實際持有者警政署都未必能掌握了,更何況持有者有無重大犯罪前科或其它的轉讓販售行為,警政署又該如何探知?坦白說這就真的是管理死角,大家都知道只是沒人戳破它。
我個人認為,現行的自製獵槍管理法規造成原漢雙方都變成了輸家,因為原住民族獵人不滿意,官方亦無法實際掌握數量與持有者名稱,大家只是配合演出對於「自製獵槍」的文化想像而已。若能改為透過登記許可開放前述這類低火力的制式獵槍,警政署則可得以有效掌握真實流通數量與持有者的資料進行管理,且彈藥規格統一化後,透過彈藥數量的流通,亦得以控管持有者的實際火力,比現行的制度更利於治安維持。
類似的制度其實早已存在於台灣社會之中,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即以人民團體的角色代替使用者申請許可後,再透過貿易商進口飛靶射擊競賽用 12 Gauge 散彈槍,雖然只是申請使用權而非持有權罷了!但確實,相似的制度為何漢人為主的人民團體可以,但原住民族不行呢?
限定取得持有許可前必須參與一定時數的政府相關課程做宣導與訓練,亦得提升原住民族獵人對於槍枝的理解與法令的認知,怎麼樣都比自製獵槍法規健康合理多了,為什麼不做?
↓ .410 口徑單發裝填迷你散彈槍 5 秒多的重複裝填時間不會造成嚴重的槍枝犯罪,何況那麼長一把傢伙要帶上街不被注意是不太可能的。
傳統文化統整科學法治後,將更有正當性
自製獵槍本來就只是個妥協下暫時的產物,還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文化想像在上面……,原住民族獵人要的並不是這種東西呀!
我常常會想,原住民族的菁英族群為什麼不會去注意到這些事,每次修法都是原住民族的菁英族群義憤填膺地指著主管機關大罵又或是哭哭啼啼訴諸悲情,但最後又兩手一攤將問題丟還給警政署,讓警政署研擬草案。
原住民族菁英啊,無論是原民會、原住民族立委又或是公民團體也好,你們這樣做,跟把自己族人的脖子洗乾淨再伸給漢人主管機關砍有什麼分別?
參考國外槍枝管理法規撰寫適合原住民族的獵槍管理條例草案是否真的有這麼難?一定要警政署替你做功課嗎?打開大日本獵友會的網站裡面就有成套的完整科學化論述,翻譯完改一改就好了,難道原住民族菁英是否就真的這麼缺乏統整族人需求的能力?科學法治與傳統文化統整後的論述將更有正當性,但為什麼每次都要用哭哭啼啼的方式呢?拿著一套空空洞洞沒有施行細節的原基法又有什麼幫助?獵人的尊嚴都快被你們哭完了呀。
自製獵槍本來就只是個妥協下暫時的產物,還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文化想像在上面,不要再抱著它當寶好嗎?那只是鬼打牆的死胡同而已,原住民族獵人要的並不是這種東西呀!
關於作者
台灣狩獵研究會,由一票路見不平的編輯所組成,成員有野生動物學者、法律人、槍砲工程師以及傳統獵人。主張以科學理性和實戰經驗的觀點破除迷信與恐懼,藉此讓群眾瞭解狩獵、槍砲、野生動物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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