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回應日前《蘋果日報》報導〈「不是去過聖誕節嗎?」2男盜獵山羌被逮〉。 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到底要承受「盜獵」的罪名到什麼時候?
千百年狩獵文化不等同盜獵
在原住民族部落社會內部中,只要是身為部落的獵人,是要承擔部落「共享」制度與家族「溫飽」的責任,因此獵人的身分在原住民族的社會中是備受敬重的。更進一步來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意涵,在於「如何生存」與對「環境的尊重」,不在於掠奪:前者提到的是狩獵技能、生態知識等範疇;後者則是規範、制約等範疇,其彰顯的概念不外乎就是「永續」。 原住民族社會與生態環境的依存度高,其中經過長年累積的生態知識與部落內部相關制約的制度是緊緊地結合在一起。而這樣的傳統文化是經過千百年在原住民族的社會中不斷地傳承,絕對不等同於「盜獵」之輩的行為,只為獲取個人利益來傷害環境。 但將焦點放置在《蘋果日報》的報導中,使用「揶揄」的口吻來述說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譬如:「打獵揪團」、「以為警察聖誕節在忙,可以偷偷打獵」等,這顯然是不了解、甚至曲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後的意涵,也不清楚當下的發生的狀況。不但如此,報導標題還名示族人是盜獵者,根本是將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等同於「盜獵」,形同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歧視」與「汙名」。 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3 條,《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 9 條等皆載明原住民使用自然資源相關權利的正當性外;在《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 26 條更直接地說明:報導中使用「揶揄」的口吻來述說這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譬如「以為警察聖誕節在忙,可以偷偷打獵」等,這顯然是不了解、甚至曲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後的意涵。
1. 原住民族對他們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擁有權利。 2. 原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因他們歷來擁有或其它的歷來佔有或使用而持有的土地、領土和資源,以及他們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 3. 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和資源。這種承認應充分尊重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
臺灣現行法律,從來就不尊重原民文化權
這次主事的高姓族人是玉山神學院的學生,也是當地族人。這次去山上的目的,主要是做田野調查,跟部落耆老回到舊部落尋根,探詢過去獵人文化,作為論文寫作的素材之用;再來,其獵物是用作部落教會聖誕節期,與部落族人一同共享。但一行人下山時,被蘭陽林區管理處的森林警察以現行犯將一行人逮捕,昨日整天在羅東做筆錄,昨晚還接連開緝押庭,最重可能遭緝押 2 個月。 從其他友人獲得一些相關偵訊過程的資訊,檢調在偵訊過程中一直強逼高姓族人認罪,但高姓族人仍堅持,不認為自己犯了什麼罪;最可笑的是,當高姓族人提供其田野調查是為撰寫論文之用的相關證明,檢調還否定高姓族人田野調查的理由之正當性,其否定的理由是認為田野調查怎麼會跑去深山裡去?這邊我就不知道要說什麼? 由此次事件可鑑,台灣現行的法律向來就不寬待原住民的文化。 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例,從制定完母法後就一直躺在立法院裡面冬眠。其他諸如:《河川法》、《林務法》、《水保法》、《特定保護區法》等等,是如何限制、限縮原住民族的權利這邊也不再贅述。從過去至今到這起狩獵事件會被定罪,最主要始作俑者的法律為《動保法》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細看內文,簡直就是衝著原住民來,法律與管制辦法裏頭沒有訂定對於原住民族相關權益的排除條款或者相容不同社會文化差異的規定,要不然其規定的門檻極高。許多族人上山 5、6 個小時,辛苦地跋山涉水去狩獵、採集,一下山就被抓,到底犯了什麼罪自己可能也不曉得;甚至有些族人連打獵都沒去,持有槍枝就被抓。 這樣的案例發生在台灣原住民族的社會中不勝枚舉,但這樣的「汙名化」、「不正義」的法律和「盜獵」者的污名到底要傷害多少原住民族人才罷休? 在此,本人強烈聲明「獵人不是盜獵者」、「部落傳統文化慣習法制化」、「正視狩獵文化傳承的正當性」等訴求以示抗議,提出以下訴求:最可笑的是,當高姓族人提供其田野調查是為撰寫論文之用的相關證明,檢調還否定高姓族人田野調查的理由之正當性。
- 政府必須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原基法相關子法必須立即訂定。
- 動保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危害、限縮原住民族相關權益的法律,必須明定為維護原住民族權益的排除條款或制定相容不同社會文化差異的法律。
- 過去至今受到動保法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不當法律致使族人被定罪,必須立即還其清白。
- 政府必須為過去至今原住民族受法律不當、不對等地對待,強加盜獵者的罪名等作為來道歉。
關於作者
Piho Yuhaw,政大民族系四年級生,宜蘭縣南澳鄉碧候部落泰雅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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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Mata‧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