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聽會與部落會議,均違反法定程序! 部落及原民倡議團體不滿此次公聽會及部落會議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兩大原因: 一、公聽會與部落會議同日召開,違反《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 [epq-quote align=”align-right”]召開公聽會 20 天後,才能再召開部落會議…… 但這次縣政府卻想在同一天完成公聽會與部落會議,明顯違法。[/epq-quote]按照今(2016)年 1 月 4 日剛發佈施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規定,花蓮縣府應先召開公聽會 20 天後,才能再召開部落會議:
「申請人於部落會議召集前,應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充分而有效傳遞資訊之適當方式,向關係部落之部落成員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之內容及利弊得失,並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申請人應彙整前項意見,於關係部落召集部落會議前二十日,送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但這次縣政府卻想在同一天完成公聽會與部落會議,明顯違法。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陳采邑律師也質疑,鄰近紅葉及馬立雲部落均為「利害關係人」,也會受此開發案影響,政府卻未依《取得部落同意辦法》第 16 條規定邀請上述部落及專家學者與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是違法的公聽會。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 一、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 二、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 三、其他與同意事項有關之事項。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認非屬同意事項時,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辦理。 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載明同意事項之書面通知轄內之關係部落,並將受通知之關係部落名稱,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公布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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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