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年前,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 Talum(王光祿)因為 90 多歲老母親吃不慣一般家禽畜的肉,持「撿來的獵槍」在非傳統祭儀期間獵殺了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給母親吃,遭檢方依據《槍炮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 3 年半,併科罰金 7 萬元。
有別於以往族人狩獵衍生案例所受關注少,相反地,這個案子在今年 Talum 即將入獄服刑之際引爆到最高點,引起許多媒體爭相報導!但話題延燒至今,許多討論卻顯然失焦,例如許多媒體紛紛以「孝子入獄」、「為了慈母」類似關鍵字下標,或將此案對比最近當紅的頂新無罪事件,其實並不利於本案件的討論、無助解決不同族群間長期以來的誤解,更無法解決原住民權益的長期結構性問題。
本次案件裡,Talum 主要的刑罰是基於下列兩項罪名:
1.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
2. 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最後法官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小編於是要試著就以上罰則還有某些網路社群的評論,帶出我們對本案以及原民狩獵的幾大迷思:
迷思一:原住民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本來就違法?
原住民朋友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就可獵殺包含保育類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
答案:錯!原住民本就可以為了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殺動物,保育類動物也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3 號即是最好的例子:這案件因 4 位布農族為了祭儀而獵殺達 10 隻山羌等保育類動物,而被檢察官以違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起訴,但在最高法院被駁回,原因就是因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原住民族可以獵捕野生動物: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一項、第 18 條第一項及第 19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野保法》第 21-1 條)
判決書中提到,上述的「野生動物」「除『一般類野生動物』外,屬『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台灣水鹿、台灣野山羊(長鬃山羊),亦包含在內。」「是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一、二項,既明定其範圍為『野生動物』,且未規定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
換言之,原住民朋友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就可獵殺包含保育類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並在下段引述《憲法》及國內原住民族權益的母法《原基法》對於原住民族傳承文化的保障,進一步肯定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應優先被考量。
事實上,對於山羌等臺灣保育類動物的數量觀察,族人與野生動物保育人士的看法也一直不同;族人以上山狩獵與狩獵的結果作為實際觀察,認為動物的數量是一直在增加,但限制狩獵的相關法律卻一直沒有實質的數據更新,以作為持續施政的基礎。
這幾年,其實也有學者提出環境變遷,動物數量增加可能讓植物面臨威脅,呼籲政府及早啟動族群調查。去年(2014)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中,野生動物專家公開對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組表示山羌數量已過多,不需再列入保育類動物名錄,但當時林務局仍私下以「怕動保團體抗議」為由,表示檢討保育類名錄有困難。
雖然如此,但在這次的案件裡,Talum 仍因犯了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而被判有期徒刑 7 個月,到底是怎麼回事?請見迷思二:
迷思二:狩獵野生動物給家人「食用」違法,因為不符合傳統文化或祭儀?
一個族群的千年飲食習慣不叫文化,為何會有「台灣小吃」、「中華料理」、「法國菜」這些代表一族群的文化?
答案:錯!快來看看我們法律對於「文化」的定義,和正常人有多不一樣……
此本次 Talum 的案件為例,法官非常明白《原基法》和《野保法》都有保障原住民狩獵的權利: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原基法》第 19 條)
但讓人不解的是,法官卻一口咬定 Talum 不是因為所謂「傳統文化」而狩獵!一審判決書中羅織的理由是:
「核與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相符(警卷頁1、3),被告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之生活方式…… 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 物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附表之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 (本院卷頁49背面),是被告既未事前申請許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行為,均須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為限制。」
那附表定義了什麼才叫「傳統文化」?例舉如下:16 族的歲時祭儀還有「結婚、除喪(解除素服)、成年、房屋落成、尋根、家(祖)祭」等不定期的「生命禮俗」。
以上等於告訴我們兩件事,這次法官認為:
1. 你職業欄沒寫狩獵營生,不是獵人,所以狩獵不是你的傳統文化!違法!
2. 你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又不是為了祭儀或生命禮俗,媽媽想吃山肉不叫文化!違法!
我們想請問:
1. 按照目前中華民國《森林法》、《野保法》、《水保法》等層層疊疊架構出來的各種限制,全台灣有幾個族人真的可以在部落仰賴狩獵營生?
即使是布農族,近百年來也本就是以農耕為主、狩獵為輔的經濟型態,不知何謂「仰賴狩獵營生」。如果此案法官對於傳統文化的想像是一位全職「獵人」,職業欄要寫「獵人」,該以狩獵維生,那我們建議法官到魔獸世界裡面去找比較快。(還有職業訓練師喔啾瞇)
2. 將一個族群千年的「文化」想像縮限在「祭儀」與「生命禮俗」,更是最讓人啼笑皆非的事,也是讓人覺得最悲哀之處。
本案原本可以非常單純,因為 Talum 是為了家人的飲食習慣而狩獵,並非涉及其他商業行為,但卻因為族群飲食習慣不被認為是傳統文化而被判刑。
試問:如果一個族群的千年飲食習慣不叫文化,為何會有「台灣小吃」、「中華料理」、「法國菜」這些代表一族群的文化?
將一個族群的「文化」限定在「祭儀」、「生命禮俗」,活脫脫實踐了主流社會對於身為一位「原住民」的刻板期待,更印證了原民社群長期以來對主流社會的批判:
「我允許你保有你的文化,但請乖乖在我定義的框架下實踐你的文化。」
迷思三:原住民不可以拿制式獵槍狩獵,否則會影響槍砲管控?
法官的判決其實是從「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的角度思考,而非站在法律當初為了「尊重且鼓勵族人傳承文化」著眼。
嗶嗶嗶!首先先戳破一點:判決書也說,Talum 撿到的獵槍本身的確是「土製長槍」(也就是自製,不是工廠大量生產),而案發當時版本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沒有限制那麼多填充物的定義(編按1),因此所謂 12GAUGE 制式散彈根本也不是當時討論重點(因此一審時草草帶過)。但法官重點是在於:
1. Talum 的槍是撿到的,無法證明其來源「與其原住民文化有何相關」。
2. 同部落 30 幾個獵人沒人有這樣的獵槍,所以這槍不是原民文化所使用的。
這才是真正影響 Talum 被判那麼重的關鍵,卻也是有許多爭議。首先法律本來就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之用,而一審判決書中也清楚說,「立法者除容許『製造』之行為外,亦容許『單純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但法官卻因為同部落沒人有這個槍,加上來源不明,所以判斷這把槍與原民文化無關……
試問:既然法條都明文這是為了讓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那持有獵槍的適用性,不是該看他拿這把槍的目的是否符合原住民生活使用嗎?而 Talum 以撿到的槍枝狩獵給家人食用,難道不算「供作生活之用」?難道族人只能用繼承袓先的槍,或是只能復刻古董槍?但事實上,法律從來未曾有這樣的要求,而是法官個人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不理解,甚至歧視,既未查文獻,也未詢問相關學者的意見,就逕自解釋。
法官的思維好比這樣:
假設今天有爭議的主體變成一把「撿來的菜刀」,為了維護尊重多元文化,國家允許我們族人可持有菜刀,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就算未經許可也只要罰錢就好…… 但法官卻說因為是「撿來的」,所以我無法證明這把菜刀的製作跟我們的烹飪文化有關…….
看倌喔,重點不是在於我撿到這把菜刀是不是為了煮我們的家鄉菜嗎?這才符合法律當初放寬族人持有菜刀的精神啊!
而「30 幾個獵人沒人有這樣的獵槍」這樣不利的陳述其實是來自於當事人自己,依據法律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法官應進行調查才能證明這項結論,但法官有嗎?並沒有。
因此協助這次訴訟案的律師批評法官「偽善」,就在於法官的判決其實是從「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的角度思考,而非站在法律當初為了「尊重且鼓勵族人傳承文化」著眼。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765"] 布農族人 Talum 持槍狩獵案引起社會關注。(圖片來源:擷取自蘋果日報新聞畫面)[/caption]
族群有無槍枝狩獵文化,影響議題判斷
一般華人到部落旅遊,看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就覺得大驚小怪,但是帶美國人、歐洲人到部落,根本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但問題正如呂秋遠律師日前公開發文所提出,目前中華民國無論是行政或執法的觀點,甚至一般大眾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態度,都還是以漢人思維而想像之,也反映出主流華人與原民看待同一件事 ──「槍枝狩獵」的最大差異。
既然槍枝狩獵對於多數華人社會來說不是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會懷著戒慎恐懼的思維在看待:「法律又不是不讓原住民打獵,還可以殺保育類動物,已經很寬容了咧!怎麼還可以用進步的槍?」
但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脈絡早已超過上百年,布農族用槍歷史最少 400 年,曾使用多達十數種獵槍,甚至日治時期部落就已經有會製作制式長槍的工匠。Talum 部落的耆老也說,日本人當時在部落抓走不少製槍的工匠,為的就是族人的製槍技術太進步,要他們去軍隊幫忙做槍,同時也限制部落的用槍。
其實我國直到民國 78 年都還有《狩獵法》,允許族人狩獵,但該年《野保法》上路,卻因此硬生生廢止這項影響族人重大的《狩獵法》,全面禁止狩獵這項文化。我們可以理解當年因生態保育意識抬頭而需擬定《野保法》,但狩獵本不該是原罪,也和生態保育不必然有衝突,即使在重視保育的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其實也都還開放槍枝狩獵。
這讓我想起在臺灣定居廿年的美國導遊 Cheryl Robbins 解釋為何歐美白人適合到部落旅遊時,曾分享了一件華人與其他族群間的文化差異:
「一般華人到部落旅遊,看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就覺得大驚小怪,但是帶美國人、歐洲人到部落,根本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甚至還會一起討論獵槍的好壞;因為用槍打獵根本不是(當代)華人的文化,但對原住民、還有歐美白人來說卻一直都是,白人因此更能用自然友善的態度來看待這個文化。」
在台灣,當年《狩獵法》的廢止對主流華人社會而言根本不痛不癢,但對「狩獵」佔據所有生命記憶的族人來說卻影響甚鉅。只是這樣的決策過程,乃至近年來對於狩獵的逐步鬆綁,都並非以狩獵文化的主體 ── 原住民族的角度在思考,頂多只是徵詢。
如果執政者對於槍枝管理與狩獵有戒慎恐懼,也應該是與占據文化最多、最深層的原民社會一起討論、達成共識,並訂出相關法律。
迷思四:原住民難道為了文化就可以不守法?為了傳統就可無限上綱?
原住民並非不守法,而是要守原住民族自己制定出來的「法」。
答案:錯!原住民並非不守法,而是要守原住民族自己制定出來的「法」。
其實原民自治並非是爭取新的權益,而是要求國家落實族人原本既有的權益。自 1994 年《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改為「原住民」,乃至後來 2004 年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而正名為「原住民族」,聯合國兩公約、《憲法增修條文》與《原基法》也都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決權,目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政黨也都有提出各自的落實原民自治政策。
也就是說啊,原民自治並不是一種基於意識型態的政治正確,而是基於人權與承認原民主權的國際趨勢。
以狩獵而言,原住民族的社會原本就有約定成俗的自我管控機制,例如每個家族均有自己的獵場,部落也有屬於部落的獵場,彼此之間是不可以隨意進入、狩獵,這樣的概念其實至今仍深植在部落獵人心裡,無形中也管控了一地的狩獵數量。這些傳統上未文字化的部落倫理,都可能成為未來部落自治後的部落立法基礎。
「嗶嗶嗶,那原住民為了傳統文化就可以無限上綱嗎?那原住民不也可以說『出草』是百年傳統文化?」
並不會有這個問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下稱「宣言」)第 46-2 條即規定:「在行使本《宣言》宣佈的權利時,應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因此「出草」這類的假設,並不符合《宣言》對於原民權利的保障,並請勿誤會原住民爭取權益是「無限上綱」。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640"] 部落族人甫獵到山豬,共同清理、分食。(圖片來源:Mata Taiwan)[/caption]
迷思五:原住民族的文化都已經不「傳統」了,怎麼放心讓他們自治?
中華民國也不會因為目前華人社會「不夠傳統」或是「食安政策不落實」,就被鄰國說「我不承認你的主權,我要繼續殖民你」。
請先回到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精神,就是承認原民的自決自治權。在這個前提下,就不會出現「因為你目前共管機制做不好,所以我要剝奪你自治的權力」、「如果你沒有回到傳統,我就不讓你自決自治」這樣的假議題。
就好像中華民國也不會因為目前華人社會「不夠傳統」或是「食安政策不落實」,就被鄰國說「我不承認你的主權,我要繼續殖民你」。但遺憾地是,這卻明顯是許多輿論在批評族人狩獵、爭取共管進而自治時所忽略的。
隨著時代變遷與進步,原民社會也不可能置身事外,許多改變是族人要面對與共同改變的。
例如過往狩獵限定於某一季節,遵守許多禁忌,但在信仰、社會變遷等影響下,年輕一輩的族人不見得仍遵守這些規範。而國家體制的介入,取代了原有部落自治機制,也將部落原有內部約束力轉移至國家,例如許多部落的頭目影響力大不如以前,因為部落的資源早已被「合法」地轉移到里長、村長等單位。
是國家化導致部落自治機制喪失,是因為部落從過去至今仍實質「被殖民」的脈絡所在,回歸支持各政黨目前口口聲聲說應支持原民自治的初衷,在現階段共管上,應努力協助部落自治的成熟與穩固,而非剝奪部落自治的權利。
即便華人社會對於槍枝使用的文化理解與原民不同,相關法律也應以受影響衝擊最大的原民社群為主體參與,而非單方面縮限槍枝使用。
追根究柢,族人訴求持槍狩獵的精神、目的是什麼?這也是當前各界評論原民持槍狩獵時,應優先思考的脈絡。
(2015.12.14 23:14 依律師建議更新:修改迷思一、迷思三部分內容,以避免對法官個人想法有過多臆測,並在迷思三中補充法扶律師對於法官兩著眼點的專業回覆;修改迷思二中定義為例舉;最後為文中部分受訪當事者匿名處理,避免影響訴訟結果。)
編按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後,增加了對自製獵槍填充物的詳細定義,包含不得具制式子彈。但 Talum 一案發生在修法前的民國 102 年。
參考資料
- 王光祿狩獵案一審判決書
- 王光祿狩獵案二審判決書
- 王光祿狩獵案三審判決書
- 狩獵法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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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蘋果日報新聞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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